证券代码:601828 证券简称:美凯龙 公告编号:2023-098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及特别分红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
每股现金股息(扣税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08 元,待实际转让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为人民币 0.072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21 - 2023/7/24 2023/7/24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6 月 26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3 年 7 月 2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
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分派。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354,732,673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A 股股份 1,044,800 股,即以 4,353,687,873 股为基数进行计算,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含
税)。
(2)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处理依据及计算公式
根据相关规定,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除权(息)参考价格= (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
份变动比例为 0。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
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 A 股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总股本=3,612,402,239×0.08÷3,613,447,039≈0.07998 元。
综上,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本次 A 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7998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21 - 2023/7/24 2023/7/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下段所述“自行发放对象”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
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
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红星美凯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常州美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联
发集团有限公司共 4 家公司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以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相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本公司
给自然人股东(含证券投资基金)派发股息时暂不扣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为人民币 0.08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7 号)的规定,本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
每股人民币 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的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
息为每股人民币 0.072 元。如“沪股通”投资者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
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可以按照规定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
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息将由本公司通过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4) 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
其自行缴纳,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8 元。
H 股现金股息发放不适用本公告。有关 H 股股息发放的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香港联合
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hkexnews.hk 发布的日期为 2023 年 6 月 26 日的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电话:021-52820220
特此公告。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