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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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一、 交易概述
启新”
)系公司与合作方共同设立进行项目开发,根据项目需要及股
东约定,公司与合作方按照股权比例同比例向其提供财务资助,在本
次财务资助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预计新增资助金额合
计不超过 10000 万元;
(2)公司控股子公司乐清新湖联合置业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乐清联合”
)由本公司与杭州市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联合”)共同开发,项目公司拟于近期向股东
方按股权比例同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其中向杭州联合提供的资助金额
不超过 2000 万元。
有利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项目公司在
充分保障项目后续经营建设所需资金的基础上,富余资金按股权比例
向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
利益。本次财务资助不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财务资助均符合地产行业惯例。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按股
权比例同比例投入,也将按同比例获得财务资助;公司将密切关注财
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积极防范风险;公司将根据
资金盈余情况和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陆续实施财务资助,并充分考
虑资金风险。
二、 接受财务资助方的基本情况
(一)南通启新置业有限公司
启远实业有限公司与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上海启璋实业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启璋”)分别持有其 50%、50%的股权。
南通启新成立于 2013 年 10 月 29 日,注册资本 5000 万元,法定代表
人洪涛,注册地址:启东市圆陀角旅游度假区圆陀角大道,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销售。自有房屋出租、房屋工程设计、建筑物拆除工程
服务、道路土方工程、室内装修设计施工、物业管理、酒店类企业管
理。
南通启新拥有启东 555,374 平方米(约合 833.06 亩)国有建设
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海上明珠城”项目的一部分统一实施开发,
累计开工面积 235,090 万平方米,暂未进入销售阶段。最近一年又一
期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总资产 267,097.16 267,562.40
总负债 266,886.01 267,623.77
净资产 211.14 -61.37
营业收入 - -
净利润 -1,396.26 -272.51
年 9 月,注册资本 7500 万元,法定代表人李亿,注册地址:上海市
长宁区虹桥路 1157 号 329 室。
“合作方”或“绿城方”)分别向南通启新提供了 28,207 万元、19,423
万元借款,双方提供的借款本金差额系因合作协议约定的双方各自使
用南通启新质押物的数量差异所致。南通启新不存在财务资助到期后
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二)杭州市房地产联合开发有限公司
乐清新湖联合置业有限公司 35%的股权。
杭州联合成立于 1992 年 10 月 23 日,注册资本 2 亿元,法定代
表人胡迎祥,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 486 号 8 楼,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经营(叁级)及咨询。服务:房屋出租,房屋拆迁,室
内外装饰工程承包。
杭州联合经营状况正常,最近一年的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总资产 125,551.79
总负债 39,053.92
净资产 86,497.86
营业收入 4,887.49
净利润 10,051.10
合按股权比例提供了 26,975 万元、14,525 万元借款。杭州联合不存
在财务资助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
三、 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南通启新
根据项目合作之初的约定,在项目公司出现自己无法解决的资金
缺口时,公司、绿城方应按新湖方 50%、绿城方 50%的比例为南通启
新提供股东借款,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和项目公司日常运营需要;项目
公司统一按年利率 7.5%或双方股东届时协商一致的标准向出借方计
付借款利息,利息按季计提,按年结算。
如任一方未按期足额提供股东投入的(“未足额投入方”)
,为不
影响项目公司正常运营,保证目标项目开发经营顺利进行,另一方
(“投入方”)可超持股比例提供股东借款,全部超持股比例提供的股
东借款按 13.5%/年的利率向项目公司计收利息。若未足额投入方在
投入方超持股比例提供股东借款之日起满 30 日仍未按持股比例投入
的,则双方启动协商机制,协商期限为 10 日,协商期间投入方全部
超持股比例提供的股东借款仍按 13.5%/年的利率标准向项目公司计
收利息。协商期满未协商一致,则投入方有权选择继续提供股东借款、
或相应调整持股比例、或相应调整利润分配比例。
(二)杭州联合
根据项目合作之初的约定,股东双方同股同权投入的资金,应根
据项目公司实际销售资金回笼情况,在保证项目公司日常用款的前提
下,将多余资金按股权比例同步返还双方。
四、 财务资助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公司为参股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促进合作地产项目
的顺利开发;项目公司向股东方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
效率,均符合地产行业惯例。在实施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按股权
比例同比例投入,在获得财务资助过程中,合作方也按股权比例同比
例获得;公司将密切关注财务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
积极防范风险;公司将根据资金盈余情况和项目公司的实际需求,陆
续实施财务资助,并充分考虑资金风险。
五、 董事会意见
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项目公司向股东方提供财务资
助均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保障合
作各方的经济利益。本次被资助对象经营正常,信用良好,具备偿还
能力,且公司采取了多项风险防范措施,本次财务资助不会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股东方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项目公司向股东方提供财务资
助均符合地产项目的运作惯例,有利于开发项目的正常推进,更好地
保障合作各方的经济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
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范围不属于《上市规则》禁止提供财务资助
的情况;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
则》等的规定。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同意上述议案。
以上议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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