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25 证券简称:金力泰 公告编号:2023-045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力的判决或裁定,故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审理做出的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而定。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金融法
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2023]沪74民初795号、[2023]沪74民
初799号、[2023]沪74民初800号、[2023]沪74民初812号、[2023]沪74民初813号)
等有关材料,涉及5名自然人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公司
董事长兼总裁袁翔、公司董事兼执行总裁罗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民
币278,829.23元。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5名自然人投资者
被告一: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袁翔
被告三:罗甸
案由: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有关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涉诉金额(元) 案号 诉讼请求
额损失16,533.66元;
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损失33.07
元、印花税损失16.53元;
被告承担。
额损失47,276.18元;
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损失94.55
元、印花税损失47.28元;
被告承担。
额损失105,986.30元;
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损失211.97
元、印花税损失105.99元;
被告承担。
额损失26,115.50元;
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损失52.23
元、印花税损失26.12元;
承担。
额损失82,083.60元;
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损失164.17
元、印花税损失82.08元;
被告承担。
合计 - 278,829.23 - -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6):公司董事兼总裁袁翔先生及时任控股子公司
上海金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罗甸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日(2021
年6月15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分别不低于1.5亿元,增持金额合
计不低于3.0亿元。后于2021年11月26日、2022年5月27日,分别披露《关于公司
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9)、
《关于公司总裁及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延期的公告》(公告 编号:
月30日。2022年9月3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总裁及时任控股子公司总经理
增持股份计划期限届满暨实施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00),增持主体
在增持承诺期间内增持公司股份0股,增持金额0元,未完成本次增持计划。2023
年2月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3-002),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3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及有关侵权类型及法律依据,原告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公司及前述增
持主体袁翔、罗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78,829.23元。
二、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于2023年3月3日、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0日、2023年4月17日、
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13)、《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关
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21)、《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告披露日,公司合计收到18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公
司董事长兼总裁袁翔、公司董事兼执行总裁罗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金额共计人
民币24,097,390.862元,具体情况如下:
涉诉金额
序号 原告 案号 目前进展
(人民币元)
[2023]沪74民初528号、[2023]沪
朱 *萍、刘*
华、张*妍
[2023]沪74民初568号、[2023]沪
[2023]沪74民初685号、[2023]沪
[2023]沪74民初712号、[2023]沪
娄 *娟、常*
婷、梁*丽
[2023]沪74民初795号、[2023]沪
徐*、马*芳、
周*君
[2023]沪74民初813号
合计 24,097,390.862
上述诉讼事项均尚未开庭审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纳入合并报
表的各级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但尚未开庭审理。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尚未开庭审理,尚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
院审理做出的判决裁定和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
险。
四、备查文件
沪74民初799号、[2023]沪74民初800号、[2023]沪74民初812号、[2023]沪74民初
特此公告。
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