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前 12 个月内购买、出
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西藏旅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次支付现金
购买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新绎游船”)60%股权
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上市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
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
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
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
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
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
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上市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前 12 个月内,不存在资
产交易情况,不存在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情况,上市公司
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市公司在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董事会
召开日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与本次重组相关的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交易行为,
不存在需纳入本次交易的累计计算范围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