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新奥控股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购买其持有的北海新绎游船有限公司 6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前向独立董事提供了本次董事会的相关材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
发展潜力,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本次交
易标的资产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的基础,交易价格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并将与本次交
易有关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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