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文件
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7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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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本所有关规定等,本所审核机构对安徽华恒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进
行了审核,并形成了第二轮问询问题。
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将实现生物基丁二酸和生
物基苹果酸的产业化生产,该两种产品为公司拓展的新产品。
请发行人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
情况报告书》第 12 条的规定,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及项目实施前
景,披露拓展新业务的考虑以及未来新业务与既有业务的发展安
排,新业务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及可行性。
请发行人说明:新产品业务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相关性及协
同性,发行人是否具备技术、市场、人员等储备基础,在此基础
上说明募投项目是否符合投向主业要求。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披露及说明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
见。
请公司区分“披露”及“说明”事项,披露内容除申请豁免
外,应增加至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内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不用
增加在募集说明书中;涉及修改募集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以楷
体加粗标明更新处,一并提交修改说明及差异对照表;请保荐机
构对公司的回复内容逐项进行认真核查把关,并在公司回复之后
写明“对本回复材料中的公司回复,本机构均已进行核查,确认
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准确”的总体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科创板 再融资 问询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07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