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象新材: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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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称“《激励计划(草案)》”
或“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经核查,我们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
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象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包括
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励的计划或安排。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和个人层
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从事 PVC 地板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由于美国、欧洲等主要发达国家
对 PVC 地板的接受程度较高且 PVC 地板产能有限,公司的产品主要向境外销售。
但近年来,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尤其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倾向逐渐增
大,加征关税等相关政策风险将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为实现公
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取营业收入、净利
润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
  营业收入是公司的主要经营成果,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
测企业经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净利润是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
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公司综合考量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
展趋势、市场竞争及公司战略规划与自身实际情况等相关因素,经过合理预测并
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设置的业绩
考核目标为:以 2022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2025 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目标值
分别为不低于 10%、20%和 40%或以 2022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2025 年的净利
润增长率目标值分别为不低于 10%、20%和 40%。本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指
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
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业绩和贡献情况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
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
的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关规定。
情形。
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的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规定,董
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
(草案)》及摘要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独立意见
  公司《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全面性、综合性
和可操作性,能够对参加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约束效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员工持股计划管
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王磊、黄少明、黄廉熙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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