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及摘要进行了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所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包括: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二、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程序及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公司审议本次激励
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关于股
票期权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期、行
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用于本次激
励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
东的利益,并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