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精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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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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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属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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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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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投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
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若委员
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向会议召
集人提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召集人。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
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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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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