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精密: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3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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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2023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
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
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
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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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
话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
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深交所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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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
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违
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一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条
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持股登记及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通过证
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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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
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股份的,当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
股份予以全部锁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 《公司法》等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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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
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第七条所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
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
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
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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