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股份: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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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 年 7 月修订)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信
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维护公司的独立性,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
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2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授权董事
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五条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未在指定信息披露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正式披露。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 5%以上股份的公司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 年 7 月修订)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
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履
行保密责任,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不得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保密政策等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本公司董事会在涉及公司重大决策,重要财务数据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
应当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知情者不得泄露这些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办理除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
所涉及事项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告时,应事先取得董事会的同意。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 年 7 月修订)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
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
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
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
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
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
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
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
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
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 年 7 月修订)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
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
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登记备案工作,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职责及报告程序等要求,及时告知本部门或本
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书面或邮件告知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
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
内容。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对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
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
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
其采取币场禁入措施: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 年 7 月修订)
  (一)未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四)拒不配合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
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情况,公司应视其情节轻重进行相应处罚,涉嫌犯
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
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不一致且适用于本公司的,以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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