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股份: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7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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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 年 7 月修订)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
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日月重工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
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
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提供被提名人的资料和组织会议等,成员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人力资源部门等人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 年 7 月修订)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
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
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积极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拟进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可通过公司管理层推荐、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
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收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人力资源部门推选的初选人员及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对初选合格人员,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管理与发展需要以及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变动
需要召开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或委员提议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临时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 年 7 月修订)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
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现场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现场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制订、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日月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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