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盛新锂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董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调整,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
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同意公司对第二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董事会确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
日为 2023 年 7 月 1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激
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符合激励计划的安排。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激励对象名单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
的会议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
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 毅 马 涛 黄礼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