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董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在审阅全部会议资料和议案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具体如
下:
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将云创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
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的议案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等有关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此项安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推荐董事候选人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
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经审阅上述各董事候
选人的履历,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履
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能够胜任董事的职
责要求,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
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情形。我们同意王信菁女士、宋志刚先生和张宇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上海数据港股份有限公司拟任总裁王信菁女士的提名与审议程序
合法有效。经充分了解王信菁女士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
我们认为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和职业素质,能够胜任相关工作的
要求。王信菁女士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以及
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及交
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条件。我们同意聘任王信菁女士为公司总裁,任期与第三
届董事会一致。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在保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运行及项目建设等各种资金需求的前提
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
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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