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井食品: 安井食品反腐败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7-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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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腐败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七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腐败行为,加强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的腐败风险,
打击腐败行为,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反腐败制度的宗旨是推行公司诚信廉洁价值观,规范公
司员工的职业行为,促使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
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下属子(分)公司的
全体员工。
            第二章 腐败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腐败,是指公司内、外人员在日常经营和管
理中,为谋取或意图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采用欺骗、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
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腐败行为:
  (一)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公司规定利用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假
公济私、公款私用;
  (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账外暗中给予或收受对方单位或者
个人回扣;
  (三)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四)非法使用公司资产,侵占、挪用资金、盗窃或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用公司资产;
  (五)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六)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七)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
等方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八)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或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和
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影响;
  (九)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公司进行不正当、不公
平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
  (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十一)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腐败工作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反腐败工作的日常机构,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腐败工作的主管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腐败的企业环境,并督
促管理层予以落实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腐败管理制度;
  (二)督促管理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实施必要的控制措施,以
降低腐败发生风险;
  (三)对反腐败工作进行持续监督。
  第七条 监事会负责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的反腐败日常持续
监督的实施,受理相关腐败行为举报工作,组织舞弊、腐败案件的调
查、出具处理意见并向管理层、董事会报告等事项。
  第八条 公司监事会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腐败的意识和反腐败技
术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反腐败法律法规、
行业准则、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状况及计划、
会计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反腐败的责任归属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分)公司的总经理对腐
败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反腐败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子(分)公司的总经理负有
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以防范、发现腐败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的
反腐败工作进行持续监督,开展反腐败预防活动;受理相关腐败举报
工作,组织相关调查、出具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向管理层、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腐败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监事会负责管理腐败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
接收员工及外部人员实名或匿名举报。
  投诉举报渠道如下:
  举报热线:15611603345
  电子信箱:jianshihui@anjoyfood.com
  信函收件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路 2508 号 安井集团监
事会
  第十三条 监事会接收并登记举报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决定是
否进行调查:
  (一)对于涉及普通员工和中层管理人员(包括下属子、分公司
管理层)的实名举报,监事会自接到举报后报告董事长及总裁;
  (二)对于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监事会向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报告,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三)对于涉及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举报,监事会有责任向大
股东报告。
  监事会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还可通过内部借调、聘请外部
专家等形式进行调查。对于实名举报,监事会应当向举报人反馈是否
立案的决定和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腐败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
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
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应当事先征得董事长或总裁批准,同时,
查阅人员应当将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监事会进
行登记。
  第十五条 反腐败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对举报人
身份信息及举报材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
益。具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相关信息;
  (二)不得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信等涉及举报人个
人信息的材料;
  (三)所办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
任何歧视或报复行为,禁止对参与调查的人员采取任何阻挠、干预或
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或对投诉、举报人采取打击
报复行动的人员,公司将对其采取警告、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
同。触犯法律的,公司将依法移送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腐败的补救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发生腐败案件后,在补救措施中应有改进内部控
制的书面报告,公司应当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根据需要将处
理结果向内部通报。
  第十八条 对腐败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
责任。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者分管
的工作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腐败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直接
责任是指公司相关管理或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参与
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以及未正确履行职
责等过失行为,导致发生腐败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犯有腐败行为的员工,给予如下处罚:
  (一)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经证实后给予开除处理;
  (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该员工还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触犯相关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腐败案件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腐败
的企业文化环境,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减少腐败发生的机
会。公司建立反腐败工作常设机构,进行腐败行为举报的接收、调查、
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
头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的反腐败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当在公司内部以多
种形式(公司内控制度发布、宣传或网络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
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
为准则;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
德的行为,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抵御不正当利
益的诱惑;
  (四)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
或匿名举报;
  (五)公开披露重大腐败案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
事件的危害性,引以为戒;
  (六)公司鼓励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
报,并对提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奖励;
  (七)其他有利于营造反腐败企业文化环境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评估腐败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腐败
发生的机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进行:
  (一)管理层在公司层面、业务部门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进行腐
败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腐败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二)管理层应当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滥用公司资
产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下列不同的形式:批准、授权、核查、核对、
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
施。
              安井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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