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尚: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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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95     证券简称:*ST 美尚    公告编号:2023-096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王迎燕、徐晶。
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其他责
任人员,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一、基本情况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3〕13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
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3-039)。
  近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3〕50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21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尚生态),住所:江苏省
无锡市滨湖区山水城科教软件园 B 区 3 号楼
  王迎燕,女,1967 年 12 月出生,时任美尚生态董事长,系美尚生态实际控
制人之一,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徐晶,男,1976 年 9 月出生,时任美尚生态董事,系美尚生态实际控制人
之一,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美尚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
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
查、审理终结。对其他责任人员,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美尚生态 2015 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 年至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
年报、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
   美尚生态 2012 年虚增净利润 1,171.27 万元(虚增净利润占当期披露净利润
的 16.56%,下同);2013 年虚增净利润 1,652.33 万元(16.31%);2014 年虚增
净利润 767.15 万元(7.12%);2015 年虚增净利润 6,672.74 万元(60.52%);
元(27.58%);2018 年虚增净利润 14,827.80 万元(38.34%);2019 年虚增净
利润 5,843.56 万元(27.20%);2020 年上半年虚增净利润 533.70 万元(13.85%),
导致相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一)美尚生态通过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增净利润
影响美尚生态应收账款、银行存款、长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会计科目,最终
影响相关期间的净利润。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导致 2012 年至 2019 年美尚生态
分别虚增净利润 1,104.63 万元、1,431.68 万元、494.37 万元、-412.88 万元、
   (二)虚记银行利息收入
虚增净利润 66.63 万元、220.65 万元、272.78 万元、272.17 万元、335.28 万元、
   (三)不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
   美尚生态在太科园太湖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工程三期工程、古庄农业生态园项
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古庄生态园农业面源氮 磷拦截工程、古庄生态园二期建设
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九里河生态环境整治中央公园工程、蚌埠市民广场设计施
工一体化 工程、黄山大道二侧景观绿化工程、淮河北岸滨河绿地景观工程设计
施工一体化工程、张公山景区提升改造工程、新洲花园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古运
河风光带精华段建设景观绿化施工三标段工程、通州金通三大道工程、海滨地区
沙丘之风工程、西安国际港务区景观绿化提升工程、绿地曲江名城一期等 15 个
工程项目中,未按经建设方、施工方和第三方审计机构共同确认的项目审定金额
调减前期已确认收入,导致 2015 年至 2019 年美尚生态净利润虚增。2015 年至
万元、1,950.76 万元。
   (四)虚增子公司收入
园林)在罗江县 2017 年城乡设施提升改善工程融资+EPC 总承包项目和磴口县黄
河风情特色小镇 PPP 项目中,通过虚增施工成本的方式,虚增项目完工进度,提
前确认合同收入,虚增净利润。2017 年虚增净利润 4,312.73 万元,2018 年虚增
净利润 6,116.20 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美尚生态全方
位的经营管理,安排、指使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
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等事项,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直接安排、指使提前
虚记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等事项,导
致美尚生态相关披露信息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其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无锡瑞德
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美尚(无锡)纺织品有限公司、无锡苏美迪服装有限公
司为美尚生态的关联方。
关联交易并且非经营性占用美尚生态大额资金。关联交易与资金占用具体情况如
下:2012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54,220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257%,截至当
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 1,411 万元;2013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54,284 万元,占当期
净资产的比例为 174%,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4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81,120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79%,当年新增占用余
额 5,360 万元,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6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70,092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27%,当年新增占用 5,270 万元,截至当年年底无
资金占用余额;2017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164,692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用余额 33,672 万元,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 53,035 万元;2019 年关联交
易金额为 212,460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49%,当年新增占用余额 41,090
万元,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 94,125 万元;2020 年 1-6 月关联交易金额为
美尚生态资金余额为 98,178 万元。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0.2.4 条、《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7.2.7 条的规定,美尚生态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美尚生态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
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4〕28 号)第五十二
条第四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证监会公告 [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
[2017]17 号)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美尚生态应该在相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美尚生态未进行
披露,导致 2015 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 年至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等
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
行为。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全方位的经营
管理,安排、指使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事项,在有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上签
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徐晶作为公司董事,美尚生态实际控制人之一,其在资金占用关联方担任职务,
与王迎燕是夫妻关系,在有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
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指使资金占用及关
联交易事项,导致美尚生态违反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其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至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发生相关诉讼累计 17 起,涉案金额累计 38,693.8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4%。截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半年报披
露日),公司未披露的诉讼累计 20 起,涉案金额累计 43,733.56 万元,占当期
报告净资产 235,580.29 万元的 18.56%。截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美尚生态发
生诉讼累计 42 起,涉案金额累计 69,807.4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 18.3%。美尚生态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才首次披露且披露不全面,
并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2022 年 2 月 11 日补充披露。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8.6.3 条的规定,美
尚生态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21]16 号)第五十四 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美尚生态应当在 2021 年度半年报披露相
关诉讼。美尚生态未进行披露导致 2021 年度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
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王迎燕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也是分管法务
工作的负责人,在 2021 年半年报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归还资金占用情况
   美尚生态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披露,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
归还占用资金 30,000.75 万元,资金来源于杭州链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
杭实业) 对控股股东王迎燕女士的借款。还款路径为:链杭实业汇入王迎燕女士
实际控制的赣州金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赣州金麦),再通过
赣州金麦汇入美尚生态全资二级子公司账户。后续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11 月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2021-125、2021-144)及 2021 年半年报,均
披露控股股东已归还占用资金 30,000.75 万元。公告披露的美尚生态全资二级子
公司为上海花景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花景)。实际上,上海花景收款账户
的网银、财务印鉴由出借人控制,上海花景收到 30,000.75 万元后次日,该笔资
金即被出借人原路转回,该占用资金实际未归还。美尚生态上述临时公告及 2021
年半年报关于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王迎燕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在 2021 年 7
月知悉还款资金已从子公司上海花景账户转出后,未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并组
织安排相关信息披露事宜,在 2021 年半年报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迎燕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隐瞒资金占用
虚假归还,导致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五、 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等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2018 年 1 月 22 日,美尚生态
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2018
年 8 月 13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8]1471 号)。2019 年 3 月 25 日,美尚生态
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美尚生态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 79,487,178 股,募集资金
总额 9.30 亿元,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 2015 年至 2018 年 1-9 月。
  根据美尚生态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存在实际控制人王迎燕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情形、发行申请文件所依据的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美尚生
态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0 号)第九
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美尚生态全方
位的经营管理,安排、指使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记
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等事项,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
件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美尚生态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徐晶作为公司董事,美尚生态实际控制人之一,其在资金占用关联
方担任职务,与王迎燕是夫妻关系,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上签字并保证
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直接安排、指使资
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提前虚记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
调整项目收入等事项,导致美尚生态申请非公开发行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
据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记账凭证、财务套账、情况说明、
当事人询问笔录、银行账户流水、诉讼材料、借款协议、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对美尚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的规定:
  一 、对美尚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二 、对王迎燕给予警告,并处以 55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处以 350 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200 万元。
  三、 对徐晶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对美尚生态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一 、对美尚生态处以 930 万元的罚款;
  二 、对王迎燕处以 960 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930 万元;
  三 、对徐晶处以 3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一、对美尚生态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330 万元罚款;
  二、 对王迎燕给予警告,并处以 1,510 万元罚款,
  三、 对徐晶给予警告,并处以 5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
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市场禁入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王迎燕,女,1967 年 12 月出生,时任美尚生态董事长,系美尚生
态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2014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美尚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
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
查、审理终结。对其他责任人员,我会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美尚生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美尚生态 2015 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 年至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
年报、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报告书、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
   美尚生态 2012 年虚增净利润 1,171.27 万元(虚增净利润占当期披露净利润
的 16.56%,下同);2013 年虚增净利润 1,652.33 万元(16.31%);2014 年虚增
净利润 767.15 万元(7.12%);2015 年虚增净利润 6,672.74 万元(60.52%);
元(27.58%);2018 年虚增净利润 14,827.80 万元(38.34%);2019 年虚增净
利润 5,843.56 万元(27.20%);2020 年上半年虚增净利润 533.70 万元(13.85%),
导致相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发行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具体情况如下:
   (一)美尚生态通过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增净利润
影响美尚生态应收账款、银行存款、长期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会计科目,最终
影响相关期间的净利润。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导致 2012 年至 2019 年美尚生态
分别虚增净利润 1,104.63 万元、1,431.68 万元、494.37 万元、-412.88 万元、
   (二)虚记银行利息收入
虚增净利润 66.63 万元、220.65 万元、272.78 万元、272.17 万元、335.28 万元、
   (三)不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
   美尚生态在太科园太湖湿地生态修复保护工程三期工程、古庄农业生态园项
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古庄生态园农业面源氮 磷拦截工程、古庄生态园二期建设
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九里河生态环境整治中央公园工程、蚌埠市民广场设计施
工一体化工程、黄山大道二侧景观绿化工程、淮河北岸滨河绿地景观工程设计施
工一体化工程、张公山景区提升改造工程、新洲花园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古运河
风光带精华段建设景观绿化施工三标段工程、通州金通三大道工程、海滨地区沙
丘之风工程、西安国际港务区景观绿化提升工程、绿地曲江名城一期等 15 个工
程项目中,未按经建设方、施工方和第三方审计机构共同确认的项目审定金额调
减前期已确认收入,导致 2015 年至 2019 年美尚生态净利润虚增。2015 年至 2019
分别虚增净利润 6,813.45 万元、5,073.68 万元、1,125.30 万元、7,080.40 万
元、1,950.76 万元。
   (四)虚增子公司收入
园林)在罗江县 2017 年城乡设施提升改善工程融资+EPC 总承包项目和磴口县黄
河风情特色小镇 PPP 项目中,通过虚增施工成本的方式,虚增项目完工进度,提
前确认合同收入,虚增净利润。2017 年虚增净利润 4,312.73 万元,2018 年虚增
净利润 6,116.20 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美尚生态全方
位的经营管理,安排、指使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
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等事项,在有关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
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直接安排、指使提前
虚记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等事项,导
致美尚生态相关披露信息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其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及《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无锡瑞德
纺织服装设计有限公司、美尚(无锡)纺织品有限公司、无锡苏美迪服装有限公
司为美尚生态的关联方。
关联交易并且非经营性占用美尚生态大额资金。关联交易与资金占用具体情况如
下:2012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54,220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257%,截至当
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 1,411 万元;2013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54,284 万元,占当期
净资产的比例为 174%,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4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81,120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79%,当年新增占用余
额 5,360 万元,截至当年年底无资金占用余额;2016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70,092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27%,当年新增占用 5,270 万元,截至当年年底无
资金占用余额;2017 年关联交易金额为 164,692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用余额 33,672 万元,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 53,035 万元;2019 年关联交
易金额为 212,460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比例为 49%,当年新增占用余额 41,090
万元,截至当年年底累计占用余额 94,125 万元;2020 年 1-6 月关联交易金额为
美尚生态资金余额为 98,178 万元。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二项,《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0.2.4 条、《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7.2.7 条的规定,美尚生态应当及
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美尚生态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项,《证券法》第七
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14〕28 号)第五十二
条第四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5]24 号、证监会公告 [2016]31 号、证监会公告
[2017]17 号)第四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 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美尚生态应该在相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披露上述关联交易。美尚生态未进行
披露,导致 2015 年公司招股说明书、2015 年至 2019 年年报、2020 年半年报等
文件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
行为。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全方位的经营
管理,安排、指使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事项,在有关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上签
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未能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指使资金占用及关
联交易事项,导致美尚生态违反临时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存在重大遗漏,
其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至 2021 年 8 月 9 日,公司发生相关诉讼累计 17 起,涉案金额累计 38,693.85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14%。截至 2021 年 8 月 30 日(半年报披
露日),公司未披露的诉讼累计 20 起,涉案金额累计 43,733.56 万元,占当期
报告净资产 235,580.29 万元的 18.56%。截至 2021 年 12 月 30 日,美尚生态发
生诉讼累计 42 起,涉案金额累计 69,807.4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 18.3%。美尚生态直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才首次披露且披露不全面,
并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2022 年 2 月 11 日补充披露。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项,《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8.6.3 条的规定,美
尚生态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依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21]16 号)第五十四 条,
                  《企业会计准则第 29 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第七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美尚生态应当在 2021 年度半年报披露相
关诉讼。美尚生态未进行披露导致 2021 年度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
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王迎燕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也是分管法务
工作的负责人,在 2021 年半年报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四、未如实披露控股股东归还资金占用情况
   美尚生态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发布《关于公司股票交易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80)披露,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
归还占用资金 30,000.75 万元,资金来源于杭州链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链
杭实业) 对控股股东王迎燕女士的借款。还款路径为:链杭实业汇入王迎燕女士
实际控制的赣州金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赣州金麦),再通过
赣州金麦汇入美尚生态全资二级子公司账户。后续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11 月
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110、2021-125、2021-144)及 2021 年半年报,均
披露控股股东已归还占用资金 30,000.75 万元。公告披露的美尚生态全资二级子
公司为上海花景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花景)。实际上,上海花景收款账户
的网银、财务印鉴由出借人控制,上海花景收到 30,000.75 万元后次日,该笔资
金即被出借人原路转回,该占用资金实际未归还。美尚生态上述临时公告及 2021
年半年报关于控股股东归还占用资金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行为。
  王迎燕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在 2021 年 7
月知悉还款资金已从子公司上海花景账户转出后,未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并组
织安排相关信息披露事宜,在 2021 年半年报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迎燕作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代董事会秘书,隐瞒资金占用
虚假归还,导致公司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五、 美尚生态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公司符合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8 年非公开发行股
票方案的议案》等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2018 年 1 月 22 日,美尚生态
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与非公开发行相关的议案。2018
年 8 月 13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18]1471 号)。2019 年 3 月 25 日,美尚生态
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美尚生态本次非公开发行新股 79,487,178 股,募集资金
总额 9.30 亿元,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据期间为 2015 年至 2018 年 1-9 月。
  根据美尚生态本次非公开发行期间存在实际控制人王迎燕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情形、发行申请文件所依据的三年一期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美尚生
态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0 号)第九
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所述的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负责美尚生态全方
位的经营管理,安排、指使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提前确认应收账款收回、虚记
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调整项目收入等事项,在报送、披露的发行申请文
件上签字并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是美尚生态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直接安排、指使资
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提前虚记应收账款收回、虚记银行利息收入、未按审定金额
调整项目收入等事项,导致美尚生态申请非公开发行申报披露的三年一期财务数
据存在严重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其行为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
条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记账凭证、财务 套账、情况说明、
当事人询问笔录、银行账户流水、诉讼材料、借款协议、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等证
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迎燕作为美尚生态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指使美尚生态从事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行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及
第二项、第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王迎燕采取证券市场终身禁入措施,
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
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
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充材料期间。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情形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能否获
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如因不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第 10.3.6 条规定的条件,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
警示未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则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实施终止上市。
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
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公告编号:2022-031)及《关于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
事务所(普通合伙)收到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3),
公司将严格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
所(普通合伙)完成整改工作;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江苏
证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
施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
伙)、张清、常媛媛收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
合伙)及张清、常媛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16 号),江苏证
监局对北京中天华茂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执业的公司 2021 年财务报表审
计和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认为审计意见方面一是财务报表审计意见不
恰当、二是内控审计意见不恰当。
《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 226
号)及《关于对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
【2022】第 197 号),公司收到关注函及年报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已积极组织相
关人员展开回复工作。
粤 03 破申 884 号《通知书》及《重整申请书》,申请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
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通过重整程序清偿申
请人的相应债权。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2022)粤 03 破
申 884 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
圳)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预重整期间管理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
法院对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司重整事项的受理裁定书,法院是否受
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
司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叠加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若法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对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
毕,将有利于企业摆脱困境,重新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若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
宣告破产,公司股票将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美尚生态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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