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23〕1115 号
关于同意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关于你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意见及你公司注册
申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
知》
(国办发〔2020〕5 号)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205 号)等有关规定,经审阅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意见及你公司注册申请文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
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