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音电子: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3-07-1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10/13/17 层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三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信音电子”
或“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
票及上市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
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就信音电子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
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信音电子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及其具
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涉及主体资格、授权批准、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等方面的有关记录、
资料和证明,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法律意见书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信音电子如下保证:即发行人业已向本所
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
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复印件、副本与原件、正本一致,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本所律师依据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信音电子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信音电子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信音电子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
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已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信音电子本次发行上市事项且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
宜并同时做出股东大会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本
次发行上市事宜,已经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适当授权,有关授权范围、程序合法
有效。
  (二)2022 年 8 月 4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召开 2022 年第
  (三)2023 年 5 月 9 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同意信音电子(中国)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10 号),同
意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注册申请。
  (四)2023 年 7 月 1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关于信音电子(中国)股
                                     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13 号),
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信音电子”,证
券代码为“301329”。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
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及授权,并依法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获得
了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现持有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人为杨政纲,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注册资本为 1272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为“生产耳机插座、各类电脑、电子接插件、五金冲压件、
塑胶零件、新型电子元器件(光电子器件、新型机电元件)精冲模,生产和组装锂
离子电池,销售公司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后确认,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合法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
需要终止的情形。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同意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10 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3]000591 号《审计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最近
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最近三年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创业板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前的股本总额为 12,720 万元,根据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3]000409 号《验资报告》,截至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82,266.84 万元,其中新增股本 4,300
万元,新增资本公积 77,966.84 万元,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的股本总额为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四)根据《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发行公告》等相关文件,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 4,300 万股股份,本次
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份总数为 17,020.0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五)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3]00059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 2.1.2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六)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发行人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上市申请文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符合《创业
板上市规则》第 2.1.7 条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分别
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
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
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由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
证券承销保荐”)保荐,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是经过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
荐机构名单,同时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符合《创业板
上市规则》第 3.1.1 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已与长江证券承销保荐签订了保荐协议,明确了双方在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符合《创业上市规
则》第 3.1.2 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指定王海涛、杜超作为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对发行
人的保荐工作,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的信息,王海涛、杜超具备保荐代
表人资格,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 3.1.3 条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申请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
权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各项实质
条件;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
宜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信音电子(中国)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之
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吴团结:
颜克兵:                  李冬梅:
                      赵沁妍: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信音电子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