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本次会议相关文件,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孙公司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孙公司欧昊新能源电力(甘肃)有限责任公司本次与广东中梁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签订《HJT太阳能组件购销合同》事项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不会
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本次交易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
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业务独立
性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甘肃金刚光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签 署
赵 军:
孙连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