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鉴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企业”、“上市公司”)拟以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陕西长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创和信投资有
限公司、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购买陕西长岭电
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标的)98.3950%股权(上述事件简称“本次交易”),
本企业在此说明如下: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外
商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
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一)本企业已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
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增强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
见审计报告;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本企业已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
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之签章页)
说明人: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赵刚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