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
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鉴于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企业”、“上市公司”)拟
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向陕西长岭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金创和信投资
有限公司、陕西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交易对方”)购买陕西长岭
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标的)98.3950%股权(上述事件简称“本次重组”、
“本次交易”),本企业董事会关于本次重组符合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的监管要求作出如下说明:
详细披露已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重大资产重
组预案和报告书中已对报批事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特别提示。
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交易标的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
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交易、
避免同业竞争。
特此说明。
陕西烽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