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石股份: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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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96         证券简称:岩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9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0032022018号),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上海证监局决定对公司
进行立案。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33)。
   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
监处罚字【2023】10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岩石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岩
石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本局调查完毕,本局依法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本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
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岩石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费用 19,569,314.50 元、7,445,032.47 元、15,311,022.03 元、
支付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 9,850,000 元、
(财政部令第 76 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对上述代偿代付费用予以会计处理,导致岩石股份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兑付
方案、相关司法裁判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局认为,岩石股份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以及《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韩啸作为时任公司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
务。韩啸全面知悉相关代偿代付事项,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韩啸作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组织、参与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公司隐瞒代偿代付事项,构成
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以及《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
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情形。
  张佟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张佟知悉岩石股份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
讼,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
司 2017 年、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孙瑶作为时任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孙瑶知悉岩石股份存在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
赔偿诉讼,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忠实、勤勉地
履行职责,是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
  一、对岩石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二、对韩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处以一百万元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两百万元罚款;
  三、对孙瑶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拟决定:对张佟
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本局拟对你们实施的
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本局复核成立的,本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
权利,本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本局(电话 021-50121078,传真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书》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强制退市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公
司将针对本次行政处罚事项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
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贵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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