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我们作为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
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是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和市场状况,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做了进一步明确。本次发行方
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方案合理、
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二、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根据上述授权,公司将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
后,申请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
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负责办理具体事项。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三、对《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监管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及四方
监管协议并提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募集资金专
户开立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签订的具体事宜,是为了规范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募
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福蓉科技[2019]57 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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