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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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
圳瑞捷”“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
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计提 2022 年度激励基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满足计提 2022 年度激励基金的条件,本次计提的 2022 年度
激励基金 200.00 万元符合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
会议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 2023 年-2025 年激励基金的
议案》相关规定,有利于进一步调动公司经理层等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
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 2022 年度激
励基金计提方案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
于计提 2022 年度激励基金的议案》。
  二、关于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简称“《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情形。
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员工意见。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第一期事
业合伙人持股计划参与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
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利于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的顺利进行,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我们一致
同意《关于<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俊辉                黄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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