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合规性说明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捷”
“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
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
称“《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了《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董事会现就本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
等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公司亦不存在向本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
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四、公司本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公司审议本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推出本持股
计划前,已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并获得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关
联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本持股计划时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六、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
使员工利益与公司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
司员工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创造
性,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董事会认为《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事业合伙人持股
计划(草案)》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深圳瑞捷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