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皓元医药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一、
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3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上海皓元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货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及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
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3 日,授予价格为 32.00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24 名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0.00 万股。其中,向 6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 17.00 万股,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93.00 万股。
独立董事签名:高垚 袁彬 张兴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