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源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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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以及《浙江海盐力源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海盐力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审慎分析,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
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沈万中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
法有效。经过对其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其具有履行公司总经
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
需要;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沈万
中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任
期届满之日止。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聘任金史羿先生、裴志国先生、沈学恩女士
为公司副总经理以及聘任张时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提名、聘任、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经
过对其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的了解,我们认为金史羿先生、裴志国先生、沈学
恩女士具有履行公司副总经理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张时剑先生具有履行
公司财务总监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该些人员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可
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需要;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等文件规定的禁止担任公司高管的情形。我
们一致同意聘任金史羿先生、裴志国先生、沈学恩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
任张时剑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其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审议,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及公司信息披露等工作的有序开展,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公司
未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期间,我们一致同意指定董事黄瑾女士代行董事会秘
书职责,代行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独立董事:柴斌锋、李彬、张学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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