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维信息”或“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以下简称“湖南证监局”)
下发的《关于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30
号、《关于对李新宇、邢霓虹、龙麒、刘彦、游忠惠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29 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关于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23]30
号)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一)未按规定披露 3.56 亿元对外担保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云天科技”)为游忠惠(时任拓维信息董事、海云
天科技董事长)、刘彦(时任拓维信息董事、海云天科技总经理)等人提供借款
的资产担保,本息合计 3.56 亿元。上述海云天科技对外担保涉及的担保资产为
深圳大鹏地产项目,实际归属游忠惠、刘彦等人,权属登记在海云天科技名下(拓
维信息收购海云天科技时已披露该资产不属于上市公司)。经核查,公司知悉上
述担保情况,但未按规定临时报告及在有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仅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上述部分担保涉及诉讼情况。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二)在 2016-2021 年未及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损益变动共计 605.89
万。
截止 2021 年末,拓维信息参股子公司吉林省慧海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吉林慧海”)累计损益变动为-4,107.24 万元。根据拓维信息享有的持股
比例(14.75%),影响公司各年当期损益变动共计-605.89 万元,据此公司应在
(三)在 2021 年未及时计提坏账准备 64.22 万元。
拓维信息对嘉兴宇*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减值迹象明显,在 2021 年应
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公司仍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2021 年未及时计提坏
账准备 64.22 万元。
拓维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的相关规定。根据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拓维信息采取责令改正行
政监管措施,责令拓维信息补充披露海云天科技对外担保情况,同时对会计差错
进行调整,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公司治理,如实披露经营业绩,杜绝今后再次发生
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
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决定》([2023]29 号)
“李新宇、邢霓虹、龙麒、刘彦、游忠惠:
(一)未按规定披露 3.56 亿元对外担保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云天科技”)为游忠惠(时任拓维信息董事、海云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天科技董事长)、刘彦(时任拓维信息董事、海云天科技总经理)等人提供借款
的资产担保,本息合计 3.56 亿元。上述海云天科技对外担保涉及的担保资产为
深圳大鹏地产项目,实际归属游忠惠、刘彦等人,权属登记在海云天科技名下(拓
维信息收购海云天科技时已披露该资产不属于上市公司)。经核查,公司知悉上
述担保情况,但未按规定临时报告及在有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仅于 2022 年 8 月 29 日披露上述部分担保涉及诉讼情况。
(二)在 2016-2021 年未及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当期损益变动共计 605.89
万。
截止 2021 年末,拓维信息参股子公司吉林省慧海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吉林慧海”)累计损益变动为-4,107.24 万元。根据拓维信息享有的持股
比例(14.75%),影响公司各年当期损益变动共计-605.89 万元,据此公司应在
(三)在 2021 年未及时计提坏账准备 64.22 万元。
拓维信息对嘉兴宇*科技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减值迹象明显,在 2021 年应
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公司仍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导致 2021 年未及时计提坏
账准备 64.22 万元。
拓维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的相关规定。根据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问题一、二、
三负有主要责任的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新宇、财务总监邢霓虹(现兼任董
事会秘书);对问题一负有主要责任的时任董事会秘书龙麒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时
任公司董事刘彦、游忠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
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
公司治理,如实披露经营业绩,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你方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
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问,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
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湖南证监局的要
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尽快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相关人员将切实加强对相关
法律法规、信息披露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强化公司治理,落实规范运作;
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规范运作水平,提升公司信
息披露质量,有效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坚决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针 对 上 述 未 按 规定 披 露 的对 外 担 保 事项 , 公 司 已于 同 日 在 巨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关于补充披露子公司违规对外担保的公告》
(2023-038)。截至本次现场检查结束日,对公司产生实际影响的担保案件涉
案总金额为 4,292.23 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公司预计将承担上述涉案金额 50%的责任,
即 2,146.12 万元,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经计提担保合同减值准备
同时,公司保留对海云天控股、刘彦、游忠惠等进行诉讼追偿及追究其相应法律
责任的权利。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