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豪科技: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豪科技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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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9)第488-7号
致: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次实行 2019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计划”)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
现本所根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程,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及《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票激励计划和本次回
购注销有关的文件,对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
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
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
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公司说明及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由
毕,则回购价格还需相应再调整为3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该
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建峰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
条件,董事会同意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对以上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如果
本次回购实施前,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则回购数量需相应调整。公
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已经取得
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股份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二、 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及内容
  根据《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及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如下:
  鉴于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陈建峰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
件,应对其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1,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因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公司有权单方面回购注销本次股权激
励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对以上 1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
票进行回购注销处理,回购数量合计 25,200 股。
  鉴于公司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均已实施完
毕,按照公司《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本
次回购价格调整为 3 元/股。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了股份回购
专用账户,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对上述 1 人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25,200 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
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
办法》及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 结论性意见
  根据上述,本所律师认为:
符合《管理办法》及《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
需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股份回购注销登记手续;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之签
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陈华
                                    _______________
                                          逄杨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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