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7-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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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拟为参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同比例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 LongRui Limited 持有有限合伙基金 GLP THOR FUND I,
L.P.(以下简称“平台基金”)49.90%权益份额,平台基金间接持有上海珑睿信息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睿信息”)100%的股权。公司根据持股比例为珑睿信息
提供 49.90%比例的担保,同时,持有平台基金 50.10%合伙权益的普洛斯方(普洛
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和/或其关联方简称为“普洛斯方”)按照 50.10%的比例提
供相关的债务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担保的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担保有利于被担保方更好地保证业务拓展,确保满足
正常运作所需的资金需求,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的
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对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增加2023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该关联方2023年预计所发生的关联
交易是按照“独立主体、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的,其价格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
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   迁 :
 李   峰 :
 杨   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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