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软控股份”)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有
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骨
干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
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
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 “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
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
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关键工作业绩、
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具体包括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和骨干员工,不包括软控股份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期内与公司或公司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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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的
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负责向薪酬委员会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并对数据
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能否解除限售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
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3-2024 年两个个会计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
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期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激励计划
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股份支付费用剔除时,结合费用摊销所在公司主体所得
税率及母公司持股【比例】进行具体剔除还原,经上述还原后,2022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为 28,424.32 万元)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
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可解
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
和回购注销。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
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标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达到“合格”,
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解除限售其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若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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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考核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第六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一)考核期间
激励对象每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会计年度。
(二)考核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年考核一次。
第七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请公司董事会
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批。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内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对象。
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
核结果或等级。
(二) 考核记录归档
归案保存。
当事人签字。
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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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
草案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