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重科技: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4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
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重
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在
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证券部
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各部门、分公司和子
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
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
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
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法履行职责;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宣告无效;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
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
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相关制
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
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
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
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天津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公司应当
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
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
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
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天津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证券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
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
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
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分。
  第二十条 非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并将提请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其给与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
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重科技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