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公司董事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逐项核查,认为公司各项条件满足现
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有关规定,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
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该报告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
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等做出了充分说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
据、方法和程序具有合理性,发行方式具有可行性。项目实施后将有利于提升
公司盈利能力,优化业务结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并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该报告对于募集资
金项目的项目概况、实施的可行性及必要性、投资概算等进行了充分详细的说
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情况进行全面
了解。募集资金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公司战略目标。项目实施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
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
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且会计
师事务所亦无需出具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
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
若干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
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
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
体股东整体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作出的承诺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制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保
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在保持公司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
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
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未来三年
(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为保证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顺利
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
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大宏 王肖健 宗耕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