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针对签订碳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湖南发展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株洲航电分公司、湖南鸟儿巢水电站发电有限公司分别委托关联方湖
南湘投售电有限公司开展碳资产管理服务,有利于公司构建碳资产交易产业布
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
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也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综
上,我们同意将《关于签订碳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
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二、针对向关联方出租写字楼及公寓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次湖南发展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航电分公司向关联方湖南湘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租写
字楼及公寓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综上,我们同意将《关于向关联方出租写字楼及公
寓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李培强 丁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