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和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针对签订碳资产管理服务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在将该议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我们认为:本次湖南发展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株洲航电分公司(以下简称“株洲航电”)、湖南鸟儿巢水电站发电有限公司
分别与关联方湖南湘投售电有限公司签订《碳资产管理服务合同》,委托对方开
展碳资产管理服务,有利于公司推进碳资产交易业务的先行布局。本次关联交易
价格依据市场调研情况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公司关
联董事在审议此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二、针对向关联方出租写字楼及公寓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在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取得了我们的认可。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株洲航电向
关联方湖南湘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出租写字楼及公寓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
于公司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为公司带来长期稳定的租金收益。本次关联交易价格
根据租赁地的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公司关
联董事在审议此关联交易议案时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签名:李培强 丁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