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虹数
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基
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导能力、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有《公
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或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
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
求。
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吴小华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二、关于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合作暨关联
交易的独立意见
化和公允性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合作。
独立董事:梁广才、傅曦林、曾泉
二○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