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对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 2023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的审议程序合规,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议有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本次发行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我们同意《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
案》
。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
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赵引贵
李曙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