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华股份: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推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暨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1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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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71      证券简称:杭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推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暨
              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为保证公司董事会日常
工作的正常开展,经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杭华股份”)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推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
意提名曹文旭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本次会议还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聘任张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已取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无异议),并继续兼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上述人员的简历详见附
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推选和聘任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通过对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曹文旭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
等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曹文旭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
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本次推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通过对公司董事会秘书张磊先生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进
行了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张磊先生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中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和能力,亦
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本次
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董事会秘书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 5 号大街(南)2 号
  联系电话:0571-86721708
  邮   箱:stock@hhink.com
  特此公告。
                              杭华油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个人简历
  曹文旭:男,196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工
程师,1991 年起在公司就职,1997 年至 2012 年历任公司技术部课长、技术部部
长、胶印事业部总监、技术部总监,2012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营业部总监。目前
同时兼任子公司广州杭华油墨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子公司杭州杭华印刷器材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
  曹文旭先生通过持有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杭州协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 5.54%股权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票,除上述持股情况外,与公司其他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存在其
他违法违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
职资格。
  张磊:男,1978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会计
师、物流师。1997 年起在公司就职,先后从事财务管理、国际贸易、物资采购、
计划物流、信息管理等工作,2011 年至今任公司信息课课长,2016 年至今任董
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代表。目前同时兼任杭州千石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江西中石
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
  张磊先生通过持有公司员工持股平台杭州协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的 1.76%股权份额间接持有公司股票,除上述持股情况外,与公司其他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其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
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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