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本所”)
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承诺
如下:
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能证明本机构没有过错的除外。
特此承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