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以现金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收购关联法人杭州旻大科创有限公司、宁波天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氮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氮氧”)股
权,系为了加强对旗下NONOO品牌运营主体浙江氮氧的控制力,更好地实现公司
对自主品牌差异化定位,并进而统筹自主品牌营销策略、渠道规划安排,以期帮
助NONOO品牌不断优化业绩表现,符合公司长期战略规划与经营发展的需要。本
次关联交易对价参考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本公
司及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关于以现金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至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蔡海静 俞伟峰 张旭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