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哈
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提交至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
审议、核查,现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
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现金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现金收购控股子公司浙江氮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浙江氮氧”)少数股东杭州旻大科创有限公司、宁波天犇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浙江氮氧股权事宜,有助于增强公司对控股子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的管控;收购完成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未发生变化;本次关联
交易定价依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定价依据与交易价格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在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交易及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以现金收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事宜。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哈尔斯真空器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蔡海静 俞伟峰 张旭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