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城A: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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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 A   公告编号:2023-39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
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
施的决定》(〔2023〕10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深
圳证监局关于对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1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
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以前年度未充分评估部分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
产等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充分;
部分项目不同报告期未保持会计估计的一致性;部分项目存在存货跌
价准备测算依据不充分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第四条、
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此外,你公司有关房地产业务下滑原因的披
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述情形反映你公司在财务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问
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下
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
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 号)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
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
规的学习和培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水平,增强财务
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减值计提等会计核算的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
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
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和改进,切实提高公
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
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主要内容
   “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
   我局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发
现,公司存在以前年度资产减值不及时、不充分,部分项目不同报告
期未保持会计估计的一致性,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等问题,我局
已对 公司采取了 责令改正的 行政监管措施 (行政 监管措施决 定书
〔2023〕109 号)。
   公司时任董事长段先念、总经理王晓雯、时任财务负责人冯文红
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
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
训,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
披露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及经营成果,公
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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