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6 证券简称:万马股份 公告编号:2023-065
债券代码:149590 债券简称:21 万马 01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大道2159号,万马创新园万马办公大楼6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李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 1,005,158,336 股的 32.902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或其授权代表 15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 4,123,318 股,占万马股份股本总额的 0.3982%。
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 326,597,154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31.5404%,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 1,005,158,336 股的
本的 0.3982%,占扣除公司回购股份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 1,005,158,336 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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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审议通过《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326,666,854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 大会有 效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6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8%;反对4,049,5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02%;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 O 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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