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盛集团: 亚盛集团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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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08         证券简称:亚盛集团       公告编号:2023-030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04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8     -    2023/7/19      2023/7/19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946,915,121 股为基数,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04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787,660.48 元。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8    -          2023/7/19      2023/7/1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
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
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股东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农垦资产经营有限公
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计税。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根据《关于实施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
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4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4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
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0。公司股权激励对象持股的股息红利按上述规定计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及相关规定,按照 10%的税
率统一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36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
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
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036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
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
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
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
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
股派发人民币 0.004 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有疑问的,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方式咨询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931-8857057
  特此公告。
                  甘肃亚盛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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