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益昌: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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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83          证券简称:新益昌        公告编号:2023-046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5 月 23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除外)。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
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
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中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0 元(含税)。截至
数 487,1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0,493,950.00 元(含税)。本次利润
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
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
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
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
本=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01,646,500×0.30)÷102,133,600≈0.2986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986)÷(1+0)=前收盘价格-0.2986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
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公司股东胡新荣、宋昌宁、深圳市春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公
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
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
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
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0 元,待其转让
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
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
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
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现金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
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
币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55-27085880
     特此公告。
深圳新益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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