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09 证券简称:天富能源 公告编号:2023-临 057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
核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2〕2641 号)核准,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 ) 采 取 向 特 定 对 象 发 行 的 方 式 向 19 名 特 定 投 资 者 发 行
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499,999,918.10 元,扣除发生的抵减资本公积
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7,995,865.65 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
民币 1,482,004,052.45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到
位,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天职业字[2023]40588 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2022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保荐机构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长财证
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兵团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于
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司、控股子公司新疆天富绿能光
伏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绿能”)、恒泰长财证券与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
河子市兵团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于 2023 年 7 月
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的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于“兵团北疆石河子 100 万千瓦光伏基
地项目天富 40 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公司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
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
账户 募集资金初始存储
序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类别 余额
号
天富能源 3016028529200136282 专户 300,000,000.00
支行
天富能源 512100100100069190 专户 300,000,000.00
天富能源 20000027372000122335496 专户 300,000,000.00
天富能源 803010012010119053572 专户 300,000,000.00
天富绿能 3016028529200136433 专户 0.00
支行
序
账户 募集资金初始存储
序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账号
类别 余额
号
天富绿能 512100100100069225 专户 0.00
天富绿能 20000082404300122396232 专户 0.00
天富绿能 803010012010119053996 专户 0.00
合计 1,483,018,786.03
注:1、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初始存储金额合计数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主要为尚未置
换的部分发行费用。
施主体的实施计划和资金需求,从三方监管账户划转相应金额至四方监管账户。
三、《三方监管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四方监管协议》
中公司为甲方一,天富绿能为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户
银行为“乙方”,恒泰长财证券为“丙方”。
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兵团北疆石河子 100 万千瓦光伏基地项目天富 40
万千瓦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
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
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
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
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
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押,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
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
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
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
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
形式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
六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之日起失效。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
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
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