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祥股份: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控股子公司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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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控股子公司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十堰市泰祥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祥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向创业板转
板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修订)》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泰祥股份本次向江苏宏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宏马科技”)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
公司以自有资金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宏马科技提供总额不超过
用,借款利率为借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为满足宏马科技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需求,保障其业务正常开展,在不
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公司拟以自有资金为宏马科技追加提供总额不
超过 5,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使用期限为 12 个月,该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以循
环使用,借款利率为借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资金划
转将以宏马科技实际的经营需求分批安排。本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为宏
马科技提供的财务资助总额为不超过 10,000 万元。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同意
的独立意见,但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本次对控股子公司追加提供财务资助,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市规则(2023 年修订)》、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
务资助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苏宏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王世斌
注册地址        太仓市双凤镇凤杨路 108 号
主要办公地点      太仓市双凤镇凤杨路 108 号
成立日期        2011 年 11 月 9 日
注册资本        7,072.8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5585556708M
            生产、加工、研发、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普通机械设备及零部件、
            铝铸件、传动部件;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
经营范围
            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股权结构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宏马科技的控股股东为泰祥股份,实际控制人为王
世斌和姜雪,具体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计                       70,728,000     100.00
  (三)宏马科技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报表项目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38,516.74
       负债总额                                  21,059.90
       股东权益                                  17,456.84
      主要财务指标                 2022 年度
       营业收入                                  24,534.74
       利润总额                                  -4,022.31
       净利润                                   -4,022.3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3,782.06
     股东的净利润
  (四)被资助对象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被资助对象宏马科技为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目前持有宏马科技 73.84%股权,根据上市公司与应志昂、程孟宜
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待第二期股权交割完毕后,上市公
司将持有宏马科技 99.13%股权。
  此外,公司实际控制人王世斌控制的持股平台共青城众泽投资合伙企业(有
   (以下简称“共青城众泽”)持有宏马科技 0.87%股权,故宏马科技系公
限合伙)
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
  (五)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基本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宏马科技其他股东基本情况如下:
街道芝英五村骑龙路,为程孟宜女士配偶。除共同投资宏马科技之外,与公司不
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应志昂先生持有宏马科技 15,083,175 股
股份。
街道芝英五村骑龙路,为应志昂先生配偶。除共同投资宏马科技之外,与公司不
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程孟宜女士持有宏马科技 213,392 股股
份。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世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MAC2Y58K4R
  成立日期:2022 年 10 月 25 日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芝英八村后城大街,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徐永先生
持有宏马科技 2,100,000 股股份。
芝英三村环镇北路,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应驰先生
持有宏马科技 354,375 股股份。
园御和园,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童锡娟女士持有宏
马科技 132,227 股股份。
  根据程孟宜与徐永、应驰、童锡娟签署的《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徐永、应
驰、童锡娟所持的剩余宏马科技股权将在符合《公司法》及宏马科技《公司章程》
规定的可予转让条件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转让给程孟宜,且该部分股份对应的表
决权已不可撤回的委托给程孟宜行使。
     根据上市公司与应志昂、程孟宜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
应志昂持有的宏马科技 15,083,175 股股份及程孟宜回购徐永、应驰、秦前宁和童
锡娟的第二期股权(对应宏马科技 2,799,994 股股份),将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予转让条件后,按照协议约定全部转让给泰祥股份。
     (六)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的说明
     鉴于宏马科技其他股东应志昂、程孟宜、徐永、应驰、童锡娟所持股份已有
明确的退出安排,而共青城众泽为宏马科技为激励员工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
且其持股比例较低,因此宏马科技的上述其他股东本次未按出资比例向宏马科技
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及担保。本次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
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等风险控制。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整体风险可
控,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资信情况
     宏马科技及其上述其他股东信用状况良好,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八)上一会计年度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除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外,公司于 2023 年 5 月已向宏马科技提供总额不超过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供借款。上述额度在授权期限范围内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率。
     四、本次财务资助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
     首先,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宏马科技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不影响公司自身正常经
营的情况下进行的,其次,宏马科技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公司已
建立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能够对其业务、财务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
险控制。未来,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宏马科技的风险监控,及时掌握其经营管理、
资产负债结构和资金使用等情况,以保障公司资金安全。因此上述财务资助的风
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累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为不超过 10,000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不超过 17.54%,且前述财务资助均为向
宏马科技提供。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
  六、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宏马科技追加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系为满足宏马
科技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宏马科技追加提供
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融资成本,有利于公司
总体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宏马科技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因此
上述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向宏马科技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宏马科技追加提供财
务资助有助于其业务的正常开展,降低其财务成本,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
控制范围内。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使用费用定价公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
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
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八、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宏马科技追加提供财务资助主要系
为满足宏马科技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在不影响自身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宏马科
技追加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融资成本,
有利于公司总体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时宏马科技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
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的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
金安全,因此上述追加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
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宏马科技追加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符合
《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向控股子公司宏马科技追加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宏马科技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但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事项符合
《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保荐
机构对本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宏马科技追加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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