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1 证券简称:恒信东方 公告编号:2023-058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孟
楠、王林海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24 号),现将有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内容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孟楠、王林海:
经查,你公司存在无形资产减值依据不充分、商誉减值参数设置错误等问题,
导致 2022 年度业绩预告中披露的无形资产减值损失、商誉及其他长期资产减值
损失等数据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经审计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此外,公司还存在销售退回及债务重组核算不规范、部分业务单据保管不全、2022
年度财务报表部分金额与附注不一致等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
孟楠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林海作为公司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
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
高财务核算水平和日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
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整改措施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上述监督管理措施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认真
整改,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
高公司财务质量、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依法依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
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恒信东方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