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银河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材料进行认真审阅后,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遵循市场
定价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未发现有侵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本次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
致同意增加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事项。
二、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控股子公司北京银河蓝天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有助于
其业务的正常开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降低其财务成本,符合公司整
体利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的业务、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本次提供财务资
助的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本次财务资助的资金使用费用定价公允,决策程序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
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
助事项。
独立董事: 张拥军、郭静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