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81 证券简称:太和水 公告编号:2023-037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3〕125 号)、
《关于对何
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3〕124 号)、
《关于对徐小娜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3〕123 号)、
《关于对姜伟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2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主要内容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6529966T)存在以下问题:
简称“抚州项目”),于 2017、2018 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
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你公司存在虚增 2018 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
的情形,导致你公司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强化依法合
规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何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何文辉:
经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存在以下问
题:
简称“抚州项目”),于 2017、2018 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
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 2018 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
的情形,导致太和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3101**************)作为太和水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太
和水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徐小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徐小娜:
经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存在以下
问题:
简称“抚州项目”),于 2017、2018 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
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 2018 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
的情形,导致太和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3212**************)作为太和水时任总经理,未勤勉尽责,
对太和水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被
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姜伟:
经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存在以下问
题:
简称“抚州项目”),于 2017、2018 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
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 2018 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
的情形,导致太和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1401**************)作为太和水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对
太和水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
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同时加强对证券法律法
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
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