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水: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7-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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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5081      证券简称:太和水        公告编号:2023-037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3〕125 号)、
                                  《关于对何
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3〕124 号)、
                               《关于对徐小娜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3〕123 号)、
                            《关于对姜伟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2 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主要内容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6529966T)存在以下问题:
简称“抚州项目”),于 2017、2018 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
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你公司存在虚增 2018 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
的情形,导致你公司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强化依法合
规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
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何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何文辉:
     经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存在以下问
题:
简称“抚州项目”),于 2017、2018 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
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 2018 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
的情形,导致太和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3101**************)作为太和水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太
和水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徐小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徐小娜:
     经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存在以下
问题:
简称“抚州项目”),于 2017、2018 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
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 2018 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
的情形,导致太和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3212**************)作为太和水时任总经理,未勤勉尽责,
对太和水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被
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姜伟:
     经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存在以下问
题:
简称“抚州项目”),于 2017、2018 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
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 2018 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
的情形,导致太和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1401**************)作为太和水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对
太和水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
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
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同时加强对证券法律法
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
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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